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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关于做好2018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9日 16:14  点击:[ ]

各有关单位:
     根据《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16]7 号)精神,现将2018 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
     (一)遴选条件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按照《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16]7 号)有关规定执行,全校未曾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均可申请。
     (二)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属授权一级学科(未获一级学科按二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内涵和研究生培养目标一致,且符合遴选条件的教师可于11 月24 日前向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2.学院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评审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于11 月30 日前将《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初审汇总表》及公示文件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复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硕士生导师考核及招生申请
     (一)考核对象及要求
     1.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需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闽江学者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导师、考核期内主持国家级项目者免考核),达到《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16]7 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科研项目及经费的要求,方为考核通过。
     2.硕士生导师考核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通过硕士生导师考核者方可招生。2017 年已通过导师考核的,此次不用参加考核。
     3.连续3 年未能指导研究生的,或连续2 次导师考核未通过者,将中止其指导硕士生资格。硕士生导师资格中止满3 年后方可重新参加硕士生导师遴选。
     (二)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导师填写《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于 11 月24 日前提交学科所在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2.学院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评审,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否通过考核,经院内公示后,于11 月30 日前将《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情况汇总表》及公示文件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同等学力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聘任
     1.同等学力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按照《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16]7 号)有关规定执行。
     2.当年通过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遴选和导师考核的教师方可聘为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同等学力硕士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由同等学力各招生学院负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新增硕士生导师当年可直接招收研究生,指导名额不超过1 名。
     2.近三年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时间自2014 年7 月1 日算起;近五年的科研成果自2012 年7 月1 日算起。

     附件:2018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表格汇总


研究生处
2017 年10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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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大研〔2016〕7号

全校各单位:
     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8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
2016年1月21日

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我校硕士生导师选聘和管理工作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研),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硕士生导师在规定年龄退休前,应能完整地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
     (四)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按所属一级学科(无一级学科点的可按二级学科)课程设置要求讲授1门及以上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五)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属一级学科的内涵和研究生培养目标相一致,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并达到硕士生导师应当具备的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要求。
     (六)学院教授委员会可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高的选聘要求。
     (七)外聘的硕士生导师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我校人事处聘任的客座教授(或副教授)或兼职教授(或副教授),同时所在学院必须指定一名校内硕士生导师(须征得本人同意)协助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外聘硕士生导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
     二、硕士生导师应当具备的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要求
     (一)最近三年科研项目及经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文科和理科基础学科的教师须承担在研科研项目(排名前2);其他学科教师须承担在研科研项目,累计经费不低于2万元。
     2.承担的科研项目年平均科研经费工科至少2万元,文科和理科至少0.5万。
     3.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独立主持1项市厅级的科研项目。
以上科研项目均指近三年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按实际到校经费(不含返回对方的设备款和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统计,经费计算参照《集美大学科研人员聘任及考核办法》。
     (二)最近五年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理工科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须获得4当量数及以上,文科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须获得2当量数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获得1当量数及以上,具体算法如下:

     (1)被SCI、SSCI、EI、A&H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按2当量计;
     (2)被ISTP、ISSHP、CSCD、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按1当量计;
     (3)在全国性核心刊物(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内刊、增刊、专刊、年刊和论文集上发表),每篇按1当量计;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按2当量计。
     (5)入选全国美展、全国专业艺委会展览、全国性设计大赛、全国工艺美术展览等国家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或在国家二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不少于100幅的画册或作品集,或在国家二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1部,每项按1当量计,且仅限1项。
     以上成果的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方可计入。
     2.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主编20万字以上教材、译著;
     3.获得市级科研成果奖,获奖者排名为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者排名为前3名;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奖者排名为前5名。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奖者排名为前3名,仅限申报术科类专业硕士生导师。
     5.通过品种审定、认定,国家级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排名前2名。
     6.本人在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体协及省政府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硕士生导师的资格遴选和考核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表格,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科教授委员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并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复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不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者,视为入选。
     (四)入选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批准,公布确认为具有所申报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资格。
     (五)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需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闽江学者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导师、考核期内主持国家级项目者免考核),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科研项目及经费的要求方为考核通过。通过考核名单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初审,校学位办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办法
     (一)新增硕士生导师当年可直接招收研究生,指导名额不超过1名。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和招生计划,制定硕士生导师聘任办法,经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学院确认聘任硕士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对学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审定,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硕士生导师。
     五、其他
     (一)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1次,硕士生导师考核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1次。
     (二)硕士生导师应认真做好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确因科研工作或交叉学科研究需要,在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研究生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允许跨一个一级学科(专业)门类招生。
     (三)硕士生导师有以下情况者,中止其指导硕士生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拒绝承担学院或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不履行导师职责,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3.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的;
     4.连续三年未能指导研究生的,或连续两次导师考核未通过者;
     5.近三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省学位办或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中,累计3人次不合格的。
     中止硕士生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专业其他硕士生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中止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在硕士生导师资格中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集大研〔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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